东莞出租屋电费如何结算?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相关规定,出租屋电费结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电费分摊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例1:某出租屋某夏季月总表电量1000度,房东分表电量600度,租客甲分表电量200度,租客乙分表电量145度,租客丙分表电量40度,假设该出租屋不符合居民合表认定条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且第一档电价0.62元/度,则其总表电费757元,各租客电费计算如下:

  租客甲电费=757/(600+200+145+40)*200=153.7元。

  租客乙电费=757/(600+200+145+40)*145=111.44元。

  租客丙电费=757/(600+200+145+40)*40=30.74元。

  例2:某出租屋某夏季月总表电量1000度,房东分表电量600度,租客甲分表电量200度,租客乙分表电量145度,租客丙分表电量40度,假设该出租屋符合居民合表认定条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且电价0.657元/度,则其总表电费657元,各租客电费计算如下:

  租客甲电费=657/(600+200+145+40)*200=133.4元。

  租客乙电费=657/(600+200+145+40)*145=96.72元。

  租客丙电费=657/(600+200+145+40)*40=26.68元。

  (二)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

  电费分摊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例3:某出租屋某夏季月总表电量1000度,房东分表电量600度,租客甲分表电量200度,租客乙分表电量145度,租客丙分表电量40度,假设该出租屋不符合居民合表认定条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且第一档电价0.62元/度,则其总表电费757元,各租客电费计算如下:

  租客甲电费=757/1000*200=151.4元。

  租客乙电费=757/1000*145=109.77元。

  租客丙电费=757/1000*40=30.28元。

  例4:某出租屋某夏季月总表电量1000度,房东分表电量600度,租客甲分表电量200度,租客乙分表电量145度,租客丙分表电量40度,假设该出租屋符合居民合表认定条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且电价0.657元/度,则其总表电费657元,各租客电费计算如下:

  租客甲电费=657/1000*200=131.4元。

  租客乙电费=657/1000*145=95.27元。

  租客丙电费=657/1000*40=26.28元。

  提醒:若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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