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司借故辞退 员工上诉获得补偿

上海某通讯公司员工孟小姐因不服单位开具退工单认定的违纪辞退,持劳动仲裁裁决书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去年11月,孟某收到该公司邮寄送达的“对孟××的违纪决定”,称去年10月31日,孟某“将公司的合同、报价单等资料私自复制企图携带出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讨论对孟作开除的处分”。孟还收到该公司以“(开除)违纪辞退”为由开具的《退工通知单》。

  公司方称,去年10月30日上班时,发现孟在复制电脑文件,该举动与她的工作性质不符。公司称,鉴于孟工作表现不佳,她已被公司通知将保管的公司物品移交,但却在孟准备带走的物品中发现了6张电脑磁盘,内容有公司遗失的合作协议、报价单等属于公司秘密的电子文件。公司由此认为孟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对孟作违纪辞退。但孟认为自己未窃取公司秘密文件,因此违纪辞退不当,应补偿相当于两个月工资标准的违约金。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6张磁盘系从孟某随身物品中所发现。日前,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公司以提前解除合同为由,重新为孟某办妥退工手续,支付孟某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违约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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