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简历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

 某服装公司急需一名销售主管,胡小姐前往应聘,在填报应聘表格中,胡小姐向公司的招聘人员出示了多个专业的学历证书,并陈述了以往在多个单位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公司对胡小姐表示满意,双方达成聘用的初步意向 。经过筛选,公司决定聘用胡小姐为公司的销售主管,于是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小姐享受主管级待遇,公司为其配置专车以便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即要求胡小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公司发现胡小姐的工作业绩平平,工作规划也未制订,遂对胡小姐的能力产生怀疑。于是,公司派人对胡小姐的学历和经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胡小姐陈述的工作经历中有虚构的内容。于是,公司要求胡小姐进行解释,胡小姐认为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取得进展还需一段时间。公司认为如再让胡小姐继续工作,超过试用期后会产生麻烦,于是就以胡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胡小姐不服,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公司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胡小姐陈述虚假经历误导了公司,公司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小姐陈述不实经历后企业是否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胡小姐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向公司陈述了不实的工作经历,对公司聘用胡小姐担任销售主管构成误导;是否可以辞退胡小姐,在于应聘简历的真实性是否列为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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