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吗?

主持人:试用期是许多刚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必须面对的敏感期。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自己的“解释”,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的期限,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等。请看下面的案例:

  2005年9月的一天,张某来到劳动法律诊所咨询,其称:20
05年5月,他到北京某餐馆工作,当时餐馆老板王某说,先试工3个月,合同等试工期满合格后再签。但两个月后,餐馆老板突然通知张某不必再来餐馆上班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张某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未做错什么。他非常不明白的是难道在试用期限内这家餐馆不用说明任何理由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自己能否要求这家餐馆支付经济补偿金?试工期3个月合法吗?

  下面我们请专家就此案例谈谈有关试用期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胡彩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因本案中张某的试用期是3个月,那么该餐馆和张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2年以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规定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餐馆老板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而随意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可以看出,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约定试用期时,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必须是在正式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加以规定,而不能不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待试用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