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期未到 开发商赶跑租客

商铺租期未到 开发商赶跑租客

话说,天上本不可能掉馅饼。如果,天上真的掉了馅饼;可能,这个大饼真成了陷阱。这事,还真的就发生在东莞某地。

大朗镇的颜军(化名)早在2005年12月,就与大朗本地一个商业广场签了5年的租赁合同;但未满3年,颜军就被商业广场以“违法经营”为由“逐出”。颜军气不过,随后对簿公堂,其间曲折琐事,涉及物业租赁纠纷、商业地产经营诸多难题。

超长免租期招来租客

2005年时,来自潮汕的颜军一直想在大朗找到一处店铺,来做服装生意。当年年底,正逢当地一处大型的商业广场开业,颜军相中某区的一间商铺,双方合同约定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共5年时间。

随后,双方又签订了合同的补充协议。最让颜军觉得兴奋的就是,补充协议约定,在这个商业广场的首层开业率未达80%之前,原告只需向被告交纳管理费,而不需要向广场方支付租金。

就在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二天,颜军将保证金和电费管理费押金一共10456元,外加一个月的租金4728元付清给广场方。

第二年,也就是2006年1月,商业广场与颜军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2006年1月10日之前进场开业的商户,免租期延长到2006年8月31日。此后,由于首层商铺开业总数未达八成,颜军一直没有向商业广场交过租金。

正是颜军“占了便宜”,后面的事情才横生枝节。

“房东”以违法经营为由“赶走”租客

离2008年奥运会还有两个月时,颜军收到商业广场发给他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接到通知后,颜军要与商业广场结清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管理费,并搬离物品交还商铺。

然而此时,这家商业广场的首层商铺开业总数仍然未达到八成。这就成为颜军起诉商业广场的理由,“商业广场未能履行当初合同和补充协议,属侵权行为。”

在颜军的代理律师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认为,根据所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在新世纪长盛广场首层商铺开业率未达80%之前,原告只需向被告交纳管理费,而不需要向原告支付租金。

但被告却以原告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单方面通知原告终止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且作停电处理;在此之前原告并未受到被告的任何书面通知;按照被告于原告签订此租赁合同时的约定,和商场商铺租赁的行业惯例,营业执照都是由商场管理处统一办理,原告曾多次就营业执照办理问题找被告协商,都得不到明确回复,在长达一年多的经验过程中,原告都有按时缴纳国家税款,并有正式的完税凭证。

但是,颜军认为,营业执照也于广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之前,办理完毕。事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此事,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此前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却置之不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并向颜军支付因租赁商铺而花费的装修费3.1万元,退还水电押金1000元、履约保证金9456元,一个月租金4728元,合计15184元。

物业广场退还房东租金

而在物业广场方看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由商户自己去办理工商登记,而不是由被告协助原告去办理营业执照;另外,颜军没有交税,但并不代表交税就是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并且,颜军还拖欠了两个月的租金,对于押金和租金,物业广场交清了水电费和欠缴的租金后可以退还。

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广场已经单方解除了其余刘军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合同,限长盛于五日内返还租金4728元,水电费押金1000元给颜军。经调解,双份签订和解协议书,物业广场退还9456元保证金给颜军,随后他也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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