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普法大冲关有奖互动游戏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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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特别制作“普法大冲关”H5互动游戏,现邀请各位参与趣味互动,赢取精美礼品(共200份)。题目答案都在下面的内容中哦~

  条例内容(节选):

  第三条 第二款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二)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六)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第十八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从业人员在每班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部位等的安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预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未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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