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海伏季休渔东莞要求

导语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进入休渔期。

  (一)休渔时间:从2024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范围: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含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休渔要求:

  (1)2024年伏季休渔的对象是除钓具作业以外的所有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在休渔期和休渔海域范围,全市所有海洋捕捞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全部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管控要求。

  (2)休渔船舶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休渔船舶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跨市休渔。休渔期间因防风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转港休渔的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挂“南海免休”红旗,同时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在5月1日前必须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管。

  凡违反者,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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