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异地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委托年审)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等);

  2、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原件;

  3、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工作步骤

业务岗位

办理地点

第1步

受理、审核资料

机动车业务厅3楼10-14号窗

第2步

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

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机动车业务厅3楼10-14号窗

  三、温馨提示

  1、大型载客汽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否则,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依照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按时缴交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地税)、车辆通行费(统缴);

  4、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车管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五、业务咨询电话:23087724、22291130;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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