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军人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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