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