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属镇(街)投资建设的,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市住建局或镇(街)建设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葺的项目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
(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