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指南
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康复器具装配机构现金结算的相关费用申请工伤医疗待遇。
办理材料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对在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康复器具装配机构现金结算的相关费用,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零星报销手续:
(1)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保险待遇银行账户信息确认表》;
(4)《东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放弃评残的提供《放弃伤残评定声明》原件;
(5)涉及第三方责任事故的,需提交事故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报警回执复印件和公安证明原件等);事故责任定性及赔偿处理结果复印件(如法院判决书、商业保险的理赔结果和双方协商处理的协议书等);
(6)《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审批表》(涉及先行支付的);
(7)提出工伤医疗费结算申请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②门诊治疗的,提交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或门诊病历本复印件、门诊化验、检查的报告复印件;
③住院治疗的,提交医疗机构的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④转院审批表复印件(经批准转市外医院治疗的);
⑤批复生效的异地人员,在选定的异地就诊机构治疗的,提供《东莞市社会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就医批复意见》复印件。
(8)提出交通食宿费结算申请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
②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③转院审批表原件(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
注:如在市外定点联网医院现场结算时转院审批表原件已交医院的,需提交结算单或个人支付清单复印件。结算单或个人支付清单中的就诊类别为“转院住院”的,可视同转院审批表原件。
(9)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结算申请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
②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10)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费结算申请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11)提出康复器具(假肢)费结算申请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②需安装康复器具(假肢)或安装康复器具(假肢)后需更换(维修)的,《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及康复器具配置意见表》原件;
③工伤职工更换(维修)康复器具(假肢)的,须提供更换(维修)前后的6寸(4R)彩照(贴在A4纸上)。
(12)康复治疗未在现场结算的,提出康复治疗费结算申请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伤康复通知书》原件;
②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③审批同意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④工伤康复延期的批复材料(限工伤康复延期):
⑤其他与康复治疗相关的材料。
(13)医疗依赖结算的,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①《东莞市工伤保险医疗依赖批复意见》复印件;
②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或门诊病历本复印件、门诊化验、检查的报告复印件。
(14)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并办结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手续后,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手续并领取《受理回执》。
办理时限
经审核资料齐备的,自办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温馨提示
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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