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怎么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导语 东莞本地宝为你整理东莞申请、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办理指南,需要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取消校车驾驶资格的可以看看
一、所需资料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我国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境外人员提供(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
①、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台湾籍驾驶员提供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除外;
③、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各镇区公安分局办理);
④、护照居留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上)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除外;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本辖区内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6个月内有效)。(取消校车驾驶资格业务不需提供)
5、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业务日前6个月内有效),四张驾驶证近期专用相片(小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与回执相片一致)
6、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取消校车驾驶资格业务不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二、办事流程
步 骤
业务岗位
办理地点
第1步
受理、审核资料
车管所3号窗绿色通道或者交警大队业务厅窗口办理
第2步
交费
车管所3号窗绿色通道窗口--银联卡刷卡缴费
第3步
领取《受理回执》
车管所3号窗绿色通道窗口领取
第4步
核发驾驶证
车管所3号窗绿色通道窗口领取
三、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四、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核查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的5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规定: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六、办公时间: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12345;监督投拆电话:22298929
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可以从互联网的东莞网上车管所(http://dgjj.gov.cn)下载或到车管所或交警大队业务咨询台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