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投靠配偶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导语 配偶为东莞户籍的非莞籍人员,可以申请投靠配偶迁入东莞市,其非莞籍的未成年子女可一起申请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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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配偶为东莞户籍的非莞籍人员,可以申请投靠配偶迁入东莞市,其非莞籍的未成年子女可一起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可一起申请随迁,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结婚证

结婚证原件或结婚证电子证照。

1

0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

1

0

3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包括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

1

0

4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5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其父母户口簿。

1

0

6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内无自有房产投靠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1

0

7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1

0

8

户主居民身份证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1.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2. 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的。须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验原件。

1

0

6

非婚生育说明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填写。

1

0

  1.2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1

0

4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1

0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 “i莞家”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下同)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该事项属于一站式户口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省内3个工作日,省外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迁出后,在“i莞家”平台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入户至房屋地址,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屋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办理户口迁入房屋地址。

  (三)入户地址统一使用标准地址,标准地址由公安部门负责编制。

  (四)领取户口簿时,公安部门将注销入户人在“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系统”内有效的居住登记、居住证信息。

  (五)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应当直接投靠配偶迁入自有房产立户。

  受理机关

  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市民服务中心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中堂公安分局办证厅)。

  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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