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区转诊规定是什么

导语 坚持分级诊疗原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的诊疗任务,从患者的病情出发,利用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来引导和规范患者流动,合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能。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4〕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机构转诊就医,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良好就医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就医的通知》(东卫〔2015〕80号)文件精神,关于转诊业务做好如下相关事宜:

  1、坚持分级诊疗原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的诊疗任务,从患者的病情出发,利用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来引导和规范患者流动,合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能。

  2、优化转诊流程。为方便群众就医,减少转诊环节,若因病情需要需转诊的,原则上先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本镇(街)医院,如因病情需要,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转到上级医院,办理转诊时,无需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后再转医院。

  3、明确转诊时限。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患者,经诊断后符合转诊指征的,按照《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东价〔2011〕87号)有关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做解释引导工作。对于转诊的有效时间为三天,慢性病的有效时间为7天,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转诊有效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当注明理由。

  4、杜绝不良转诊。目前,仍有少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按照我市有关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有关规定,对就诊群众不经任何诊治就转往上级医院,出现的“无诊治转诊”现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能发挥社区首诊制和“守门人”作用,偏离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的初衷,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加强对转诊行为管理,杜绝无诊治转诊等不良行为发生。

  5、加强转诊监督。

  6、做好转诊宣传。

  二、转诊收取费用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东价〔2011〕87号)精神,“将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参保人在我中心(站)门诊就医点就医,主诊医生需先为参保人提供诊疗服务(书写门诊病历、体格检查、必要的医学检验或检查等),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按照逐级转诊原则为参保人办理转诊。整个诊疗过程因发生了诊疗服务,故收取“一般诊疗费”10元/人次(该费用不是“挂号费”,也不是“转诊费”),经社保统筹基金现场结算后,个人支付3元。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东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转诊】可获东莞社保线上转诊办理指引和更多转诊相关内容。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