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导语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 2 年;

  (三)使用燃油车辆的,排量不少于 1750 毫升、轴距不少于 2650 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少于 2600 毫米;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检验;

  (五)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不得违反规定喷涂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相似颜色,以及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七)车辆不存在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

  (四)车辆彩色照片 2 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经营者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后,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 8 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调取查验;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五)项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查证确认,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考核、发放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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