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导语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保证车辆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鼓励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安全性能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六)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八)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部门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联系网约车经营者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 - 13 - 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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