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管理规定

导语 松山湖人才引进生活补贴本科生一次性可以得15000元,硕士和博士一次性可以发放30000元。

  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松山湖创建省级人才发展改革

  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大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引进人才扶持力度,为人才提供生活补贴,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提高区内人才整体层次,优化人才结构,推动高新区产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

  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符合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能源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总部经济、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业)等园区“4+1”主导产业,以及激光、大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开办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 符合相关条件的,列入扶持范围;已享受高新区重大政策的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需资金由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

  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当年高新区

  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是指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引进的人才,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本科生须为应届毕业生(自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 1 年内),本科以上学历者须为 2017 年 1月 1 日之后首次引进的人才;

  2. 与所在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企业工作

  12 个月及以上,并在该企业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 12 个月;

  3. 人事档案须迁入东莞市(境外人才除外)。

第五条 新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标准为:

  1. 本科生:15000 元,一次性发放;

  2.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30000 元,一次性发放;

  3. 对于工作满 1 年并落户高新区的博士人才,再一次性给予 50000 元/人的安家补贴。

  第六条 新引进人才每人只享受一次生活补贴,本科生需在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科以上学历者需在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半年内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于每月 20 号前接受当月申报

  企业的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

  第八条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

  料进行原件核验,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1. 申报企业登录“松山湖人才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s://218.104.189.44/login/index),或通过高新区官网的系统链接登录,注册企业账户,根据系统要求和提示上传认证材料。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对注册企业进行申报资质在线审核。

  2.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登录“松山湖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个人账户, 根据系统要求和提示提交申请材料。

  3. 申请人将第八条附件 1 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的第二至七款,在线提交至企业进行审核审验。企业审核审验通过后,通过企业窗口,登录“松山湖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对本企业申报人提交的《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 2)在线签署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打印签署意见后的《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并由申报人手写签名。

  4. 申报人所在企业于每月的 20 号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以单位名义汇总,打印《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企业)》(附件 4)、《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 5),加盖企业公章,连同附件 1 申报材料,一并集中报送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审核。

  5. 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自每月 20 号起 10 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申报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5 个工作日内将“未通过”及其理由依据通知申请人所在企业。申请人所在企业自每月 20 号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审核意见,则视为申报材料通过审核。申请人及其所在企业接到未通过审核意见后,可与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本项工作主管人员沟通和要求进一步解释。经过更正和补充,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下一期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重新申报)。

  6. 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在每个申报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对当期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于高新区官网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包括批准补贴发放一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均可向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反映或投诉。投诉应提交标注实名(公司名称及盖章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的异议书及支持异议的证据。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理由成立的,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重新出具“未通过”审核意见,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企业。申请人及其所在企业接到未通过审核意见后,可与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本项工作主管人员沟通和要求进一步解释。经过更正和补充,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申请

  人可在下一期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重新申报)。

  7. 公示期满,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根据公示结果对企业 提交的《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 5)加具审核意见,报高新区人才工作分管领导审批,抄送高新区财政分局备案。

  8. 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送达的《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 6)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

  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

  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 取消该企业所有人员享受补贴的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本规定出台前申请及正在领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人才参照《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暂行规定》(2016 年 12 月出台),其后申请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人才适用本规定。

  附件:1. 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及资格材料

  2. 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

  3. 东莞松山湖人才安家补贴申请及审批表(个人)

  4. 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企业)

  5. 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金拨款审批表

  6. 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7. 东莞市人事档案(关系)转移程序

  8. 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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