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导语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公布,一起来看看常见问题解答及政策解读吧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完善我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需要,现对《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20〕1 号) (简称《提取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提取办法》修订必要性 十九大以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和加快构建租购并举 住房体系的中央决策部署,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精准性、 适配性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 的深化,为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控制、业务办理便捷化等方 面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这需要对部分政策进行针 对性调整,并为业务模式的变革提供配套的文件支持。为此, 结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我中心需要对提取规定进行及 时修订。

  二、《提取办法》与上一版相比主要变化 (一)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增加低缴存额全额提取和 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按实际租金据实申请两种方式。 (二)取消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 2 — (三)取消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四)取消离职提取。 (五)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 2000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 144 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提取额度限制。

   三、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新修订的《提取办法》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 取有几种提取方式? 答: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 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 3 个月即可申请,申请人可以 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 1.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 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2.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3.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 金申请提取。

  (二)问: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涉及的规定标准、规 定比例和额度上限分别是多少?申请人应如何计算一个月的 可提额度? 答:规定标准指 350 元、规定比例指 70%、额度上限指 1800 元。例如,申请人 A(月缴存额 280 元)、B(月缴存额 400 元)、C(月缴存额 3500 元),均在本市没有租住保障性 — 3 — 住房;申请人 D(月缴存额 1000 元,在本市租住保障性住房每 月租金 800 元),可提额度计算规则如下: 申请人 A:280 元﹤350 元,应按每月缴存额计算可提额 度,即申请人 A 本月可提 280 元; 申请人 B:400﹥350 元,400 元×70%﹤350 元,应按 350 元计算可提额度,即申请人 B 本月可提 350 元; 申请人 C:3500﹥350 元,3500 元×70%≥350 元,应按实 际计算可提额度,不超上限 1800 元,即申请人 C 本月可提 1800 元; 申请人 D:可选择按比例计算(本月可提 700 元)或者 按实际租住保障性住房金额计算(本月可提 800 元)。申请人 需选择方案的可通过柜台或智慧柜员机办理;申请人通过自 助渠道办理,系统会自动计算且提供较高可提额度的方式。

  (三)问:近几年从没申请过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 是不是可以一次性将几年的都提取出来? 答:不可以。该项提取只能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 的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且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 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四)按照租住保障性住房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为什么 我租住了保障性住房,在申请时却不能按照保障性住房提取? — 4 — 答:中心已与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建立了数据互通渠道, 不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证明。若租住了保障性住房,尚不能 按此类提取的,建议等上传数据后再办理。 (五)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需要在哪里办理?多久可 以取一次? 答: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短信、微信、智慧机、网厅、 一体机、粤省事等自助渠道办理,也可以选择临柜办理。通 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 12 个月 可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交业务申请时,应以一种方式为准,不能 重复的提交业务,比如重复的发送提取短信;若反馈结果为失 败,申请人可以解决问题后,重新提交申请。

  (六)问:为什么取消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职 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答: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 病提取已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0 号) 及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范围,住建部电子化检查工具风险排 查明确提示这两项属于超范围提取,历次上级审计部门对我 市住房公积金进行的审计也是相同的意见,要求整改。实际 操作中公积金中心对重疾提取涉及的相关疾病也缺乏专业的 辨识能力,且这两种类型的提取业务量不大,我市对低保等 困难群体的帮扶措施也较为完善,因此此次从依法行政和确 — 5 — 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角度取消重疾和低保提取。

   (七)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档的低保和重疾提 取,可以继续提取吗? 答:可以。《提取办法》实施前已建档的仍可按《东莞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 号)政策 申请提取。

   (八)问:为什么取消离职提取? 答: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0 号)、 《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 情况的通报》(粤建办金函﹝2018﹞164 号)等文件精神,取 消离职提取。

  (九)问: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原单位离职,到本地 另一家单位工作,原来的公积金该怎么办? 答:可以让新单位办理同城转移手续,将原单位的公积 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十)问: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本市单位离职,到外 市工作,原来本市的公积金该怎么办? 答:职工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后,可在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的城市。

  (十一)问:若离职后,没有再就业,那之前的公积金 — 6 — 该怎么办? 答:离职后若未再就业,可以看符合哪一类提取类型, 可以按照该类型申请提取。

  (十二)问: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额度限制 后,可提取额度怎么计算? 答: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 2000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 144 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后,由申请 人根据所花费金额,据实申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东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东莞公积金最新政策,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公积金各类提取/贷款办理指南,以及公积金账户查询相关信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