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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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房地产企业
1、按月预征
自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不动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应分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其中土地转让部分已委托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代征。普通住宅标准按照东地税发〔2006〕25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房地产企业清算项目以分局受理纳税人提交清算资料的时间为界限,执行总局的发文时间5月25日。即分局于5月25日前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经审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可仍按旧的核定征收率3%执行;5月25日后受理的清算项目如果于8月19日(含当日)后核定清算入库应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纳税人清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清算资料,资料中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左下角“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为清算申请的分局受理时间。
① 据实清算
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据实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②核定征收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不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土地)核定征收率为不低于6%。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在8月19日前已进行清算,但剩余部分房地产未销售的(尾盘),剩余房地产销售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从8月19日(征收期)起执行新核定征收率。
(二)非房地产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
对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或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转让房地产(包括土地,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收入,无需预缴,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据实缴纳的按5%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0年5月25日(含当日)前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或转让土地于2010年5月25日(含当日)前取得国土局的《成交确认书》的,仍可按旧的核定征收率1.5%执行。2010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后签订合同并于8月19日(含当日)后征收入库的,应按新的核定征收率5%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