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本地宝APP

“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管理和保障机制

导语 《2026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领暂行细则》已发布, “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管理和保障机制详见正文

  “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管理和保障机制

  一、非柔性引进的就业类申请人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人是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该事务所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

  (二)申请人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后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申请人属前述情况且为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其退休后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该事务所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

  (三)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或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我市有关部门同意参照中直、省直驻莞机构

  执行的机构)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该驻莞机构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

  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时,未按照前款规定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达3个月或以上的,视为不在我市工作,不再享受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

  二、柔性引进的申请人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或生活补贴的,其在我市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以在三方工作协议中签署的我市工作单位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

  柔性引进的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未满足相应的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或生活补贴。

  三、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或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领本细则有关待遇前5年(即自申报公告发布年

  度前4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为止),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申领本细则有关待遇前3年(即自申报公告发布年

  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为止),所在我市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被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4.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被撤销其人才分类评价结果。

  (七)暂停享受本细则有关待遇的情形发生满一年仍未消失,或在有关待遇最后一次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仍未消失。

  (八)存在其他不宜再享受本细则有关待遇的情况。

  四、申请人存在《分类评价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经有关程序审议不再享受《莞爱人才办法》规定的补贴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

  五、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或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一)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或审议是否撤销其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申请时所在我市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3.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4.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存在其他应暂停享受本细则有关待遇的情况。

  若前款规定情形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消失,且在有关待遇最后一次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前消失的,申请人可在有关待遇最后一次申报公告的截止时间前继续申领有关待遇。申请人属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第2目规定情形的,可根据其在暂停年度的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暂停发放的资金;申请人属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暂停年度的资金不予补发。

  六、申请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或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在资格初审阶段发现的,由初审部门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

  (二)在部门复核阶段及其后发现的,由复核部门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或撤销其补贴(资助)资格。申请人已取得补贴

  (资助)资金的,由复核部门协助初审部门追回其已取得的补贴

  (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相应人才分类评价结果,或存在《分类评价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经有关程序审议被撤销其人才分类评价结果的,视同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本细则有关事项,并研究解决本细则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八、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信息;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购房情况,以及享受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和房改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核查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初审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应不再享受、暂停享受或可恢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的情形,或存在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获得前述补贴的情形的,需报对应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并由对应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办按有关程序处理。

  复核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需报市委人才办按有关程序处理,并通知对应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东莞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莞爱】即可获取“莞爱人才”政策+解读、“莞爱人才”补贴标准、东莞市人才新政等!

栏目导航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