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病残津贴待遇停发根据《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什么情况会停发待遇?
1、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2、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结论为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4、未通过资格认证,参照基本养老金认证方式,最长周期12个月,逾期停发(可通过“粤省事”、“东莞社保”微信小程序线上认证)
5.参保人死亡: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遗属可按在职死亡人员申请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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