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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个税补贴申请条件

导语 申请人需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东莞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个税补贴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东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东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请人在东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在纳税年度至申请补贴时符合规定的紧缺人才条件。

  5.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境外紧缺人才岗位认定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补贴的相应年度在东莞市紧缺岗位从事相应工作(点击查看:东莞市境外紧缺人才岗位目录),能胜任本岗位,有关任职及履职胜任情况需在公司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含)以上,并且未有异议,且申请时仍然在岗。

  2.紧缺岗位须为专门设立的岗位,若包含多种职能的岗位则不予纳入申请。

  3.申请人所在岗位职责职能应与紧缺人才岗位列表的一致,若所在岗位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岗位职能一致,可根据实际岗位职能进行认定。

  4.申请人须为专门、直接从事紧缺岗位工作的人员,以总管、分管、协管、兼任等名义跨层级、跨部门、非专门、非直接从事紧缺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请。

  5.申请人须直接从事紧缺岗位工作,以总管、分管、协管等名义(或含义)跨层级、跨部门申请的,将不予认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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