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如何计算医疗期?

 小吴咨询: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两年了,02年的时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今年4月20日,我因病住院二十天,经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出院后我请病假在家休息。5月20日,我收到公司的挂号信,信中说我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03年6月31日到期,公司已决定不再与我续签。7月5日,我又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读者小吴在医疗期内,单位是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的。那么,医疗期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

  根据上海市市政府2002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凡2002年5月1日之后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例如小吴在本单位工作2年,则他的医疗期为3个月加上1个月,总共4个月。也就是说小吴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到2002年8月20日才能终止。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约定了比上述规定更长的医疗期,则可以按照双方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履行。

  但如果劳动者签订的最近一份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前就开始履行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医疗期就应当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医疗期计算方法如下:

  (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如果劳动者确实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在医疗期内单位是无权终止劳动合同的,相信对该问题的回答能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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