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一览

导语 东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功能,可以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

  东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功能,可以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具体包括:

  1. 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约定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2. 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

  3. 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有固定的公示栏、宣传栏等可将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孵化成效、基地空位等情况以及政府和基地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不定期发布公示的必要附属设施;

  4.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5. 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二)具备有资质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为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其注册登记地址应在基地内;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实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4. 具有经营管理、机构运营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职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5.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

  6. 有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退出动态机制包括孵化成功退出、期满退出、提前退出和不合格责令退出等退出机制,对入孵实体有规定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不少于1年);对在孵实体有激励机制,支持实体在创业成功、经营稳定后迁出,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7. 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具备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功能。具体包括:

  1. 基地能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实训)和指导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可以由运营机构组建或聘请,也可以与有创业培训(实训)资质的机构合作;基地可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2. 创业培训(实训)和指导的师资队伍的成员不少于5人。成员应当为下列三类人员之一:(1)熟悉创业教育,创业咨询指导或创业理论研究的专家;(2)具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3)熟悉创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办事流程的社会行业组织工作人员。

  (四)具备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具体包括:

  基地可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事业务代理服务。可以通过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并安排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提供商事业务代理服务,也可以通过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基地提供商事业务代理服务。

  (五)具备行政公共服务功能。具体包括:

  基地能够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可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可以通过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并安排专职人员提供行政服务代理服务,也可引入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驻。

  (六)具备项目展示对接功能。具体包括:

  1. 能够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可以是线下实体空间,也可以是线上虚拟空间;

  2. 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5场。

  (七)具有较好孵化成效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

  1. 基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2. 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以上,且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创业实体入驻率=(目前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

  3. 年平均成功孵化企业达3家以上;

  4. 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即平均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至少带动3人就业(以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依据);

  5. 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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